会员专区

政策法规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政策法规
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6-11    来源:

摘要: .TRS_Editor P{line-height:1.5;font-family:宋体;font-size:12pt;}.TRS_Editor DIV{line-height:1.5;font-family:宋体;font-size:12pt;}.TRS_Editor TD{line-height:1.5;font-family:宋体;font-size:12pt;}.TRS_Editor TH{line-height:1.5;font-family:宋体;font-size:12pt;}.TRS_E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: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,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工作,文化和旅游部对2019年印发的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进行了修订。 

  一是将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五条第4点“供给体系”中“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,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;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”修订为“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,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;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;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;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”。 

  二是将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“公共服务”中的“游客服务中心”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,“智慧旅游”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。将“扣分事项”中的“一票否决项”修订为“不予审核项”。 

  现将修订后的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 

  特此通知。 

    

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         

  202048           

 

  附件:

  1.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

  2.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(试行)

相关信息: